为规范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配置,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,优化资源配置,节约办学成本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本要求
1.本办法是各分院、部门(单位)配置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依据。
2.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配备,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备,遵循经济适用、简朴庄重、节能环保原则,不盲目追求高档次。一般以国产品牌(包括合资品牌)中的中档物品为主,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型产品。数码相机、摄像机、投影仪、复印机等设备属学院专控设备,如无特殊工作需要,原则上不予以配置。
3.后勤管理部负责审核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购置数量和标准。各分院、部门(单位)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在标准数量和限额范围之内配置办公家具及设备。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突破标准限额的,须向后勤管理部申请,并详细说明理由,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。
4.现已配置的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,未达到配置标准的,均应继续使用直至报废,对已超过配置标准的,学院暂不收回,在该设备报废后再按规定的标准配置。
5.数量上超标准的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,由学院酌情统一收回再调剂。在学院库存有可使用的旧办公家具及设备时,新的配置申请将首先调剂旧办公家具及设备。
6.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需严格按照《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。
二、配置标准
1.行政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参照《浙江师范大学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配置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2.办公设备配备限额标准参照下表执行:
设备名称 |
规 格 |
配置标准 |
价格上限 (元) |
台式电脑 |
17寸正屏或19寸宽屏,其它常规配置 |
每1人一台 |
4000 |
便携式电脑 |
常规配置 |
专控设备,无特殊工作需要不予配置 |
6000 |
激光打印机 |
A4 |
每2-3人一台 |
1400 |
激光打印机 |
A3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6000 |
复印机 |
普通 |
专控设备,无特殊工作需要不予配置 |
8000 |
碎纸机 |
普通 |
有保密业务要求的部门可配 |
1000 |
一体机 |
激光打印、传真、复印一体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2500 |
传真机 |
普通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1500 |
扫描仪 |
普通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1500 |
数码相机 |
普通 |
专控设备,无特殊工作需要不予配置 |
2500 |
数码摄像机 |
普通 |
专控设备,无特殊工作需要不予配置 |
5000 |
投影仪 |
普通 |
专控设备,无特殊工作需要不予配置 |
10000 |
空调 |
1P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1800 |
1.5P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2300 |
|
2P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3500 |
|
3P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5000 |
|
5P |
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选配 |
8000 |
|
电风扇 |
普通 |
2—3人一台 |
150 |
人员数以人事部核定的事业编制及聘用合同制人员为准,不包含工勤、学生助岗人员。 |
三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。后勤管理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限额标准定期调整。